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与我市及所属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奖励项目要求
中介机构协助我市引进的招商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
(二)属于安阳确定的精品钢及深加工、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文化旅游等12个市级重大产业集群项目,或总部经济类项目;
(三)地产类、矿产类、能源开发类项目除外。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中介机构协助引进的项目,以项目落地产生税收为原则,项目产生年度税收地方留成超过100万元的,对中介机构按照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的10%给予奖励。满足该奖励条件的,连续三年有效。
(二)鼓励引进大项目。项目设立后年度首次税收地方留成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对中介机构在享受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协助安阳市本级或县(市、区)在国内外大中城市组织专项招商活动的中介机构,按照我市意向协助邀请知名企业高管参会,按照邀请参会人数,每人按1—2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费用包含参会客商交通、食宿、会议场地等费用。
参会企业所属行业、企业层级和参会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合同。
第五条 项目登记和确认
中介机构协助引进的项目,由属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在项目协议正式签订前,由属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和项目单位进行确认,并向中介机构出具项目引荐确认证明。
第六条 奖励程序
(一)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中介机构,应首先向项目属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委托招商协议、项目引荐确认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认定。项目属地招商引资主管部门依据中介机构申请,组织当地税务、财政部门核实项目税收和地方留成,符合奖励条件的,向属地政府申请奖励资金。
(三)属地政府认定审核后,在30个工作日内兑付奖励资金。
(四)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或招商活动组织方负责兑现。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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