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2022-09-26 00:00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坚持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驻马店实现高质量跨越发展,按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接国家级和省级战略科技力量体系

1.支持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建或积极整合科研资源建立实验室,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支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支持规划建设驻马店科技园、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原研发中心。继续支持黄河实验室坝道工程医院(平舆县)中试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中原学者工作站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支持培育我市重大科技创新机构。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精准对接,对综合性、高水平支撑和引领驻马店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报市政府同意后可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当年获批的省级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4.发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作用。设立驻马店市黄淮产业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30亿元。重点支持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一个产业或领域设立一支子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为社会资本参与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条件。(责任单位:产投集团、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豫资公司、城投集团、农产园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研活动全覆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6.支持企业创新转型发展。对首次和重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奖补。对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对首次认定的河南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原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雏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对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万元。对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7.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加快技术突破。聚焦前沿技术、“卡脖子”技术、应用型关键共性技术,支持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对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左右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8.加大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力度。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按一定期限内产品实际销售总额给予研制单位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给予一定金额的保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支持科技开放合作

9.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借助外地科技力量攻克我市产业发展技术难题,“揭榜挂帅”和“赛马制”攻关,努力破解一批“卡脖子”问题。对“揭榜挂帅”和“赛马制”形式产生的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0.支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对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我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按特等奖300万元/项、一等奖200万元/项,二等奖100万元/项标准给予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按一等奖150万元/项、二等奖50万元/项、三等奖20万元/项的标准,对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全部属获奖人所得。对获得市自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奖的,市财政按每项2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在驻企业购买外地先进技术成果在驻转化、产业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在驻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l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1.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支持科技与金融融合

12.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等费用给予最高50%、不超过30万元补助。同时,对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按照融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助。科技企业参加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科技保险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对我市企业开展科技贷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贴息补助。实施外贸贷、政府采购合同信贷政策,以政府采购合同和外贸订单为质押,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3.支持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被定为我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的,其中:境内上市企业,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上市交易三个节点,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企业,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上市交易两个节点,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市内科技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两类产品,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每户企业每类产品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展

14.多渠道筹措高校建设资金。保持现有高校生均拨款水平只增不降,切实落实有关财税优惠政策,激发社会资本投资高等教育积极性。积极支持公办高校申报专项债券工作。建立高校社会捐赠配比奖励机制,按照学校争取的社会资金额度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

15.支持高校和市农科院等科研单位发展。安排专项科研经费,重点保障市农科院和黄淮学院等科研单位开展农业基础研究、人才团队建设、学科能力提升、基础科研设施建设与运维、体制机制创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黄淮学院、市农科院、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支持打造一流人才政策体系

16.建立高层次人才支持体系。对于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两院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100万元安家费,提供5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岗位津贴;对全职引进和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万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等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60万元安家费,提供2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2万元岗位津贴;对全职引进和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等省级领军人才,给予40万元安家费,提供5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每年给予1万元岗位津贴。对获得市科技创新人才称号的,市财政按每人1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7.加大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的项目资金支持方式,放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使科研经费“包干制”“直通车”试点等改革落地见效,营造良好招才引智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8.深化“院士经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对院士在我市投资创业,引进产业发展急需、拥有关键技术和成果、且对驻马店市产生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者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启动资金或者股权投资支持。对院士创办或参股的企业(含技术入股),以该企业为主体投资建设产业化项目的,且对驻马店市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按规定给予院士及其团队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19.支持人才公寓建设。创新方式方法,通过政府统建、按比例配建、市场运作等多种渠道筹集人才公寓,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满足引进人才差异化的住房需求,积极构建人才安居乐业的保障机制,吸引和留住海内外优秀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0.支持对接高端人才资源。对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设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给予10万元补助;现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5万元补助;被评为国家、省级优秀平台的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支持构建一流创新生态

2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更好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2.支持智慧岛建设。支持智慧岛构建市场化运营主体,提供从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全流程服务。运营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给予最高30%贴息补助,由省和受益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对于建设期满通过考核的智慧岛,给予后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3.发放科技创新券。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券的发放,鼓励企业和创新团队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等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或创新团队购置、租赁科研仪器设备,支付检验检测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用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4.落实好科技创新财政奖补政策。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财政支持政策的实施,认真落实好属地主体责任。按照高质量发展考核要求,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优化本地创新生态,带动加大社会研发投入。每年市财政对财政科技投入强度大、增幅快的县区给予一定奖励。以上各项奖补政策,除明确由市财政负担的规定外,其余奖补资金均由受益财政负担,县级奖励资金额度参考市级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以上政策措施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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