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1-12-30 00: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建筑行业整体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市外大型建筑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的,资源规划部门要优先满足企业用地需求,在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基地或单独建设企业总部的,可将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的建设用地规划为科研用地,按照科研用地性质予以安排。

  对迁入我市并纳入我市统计库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连续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的20%进行奖励(每年不超过2000万元);迁入我市并纳入我市统计库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连续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的20%进行奖励(每年不超过500万元)。住建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对总部设在我市的大型建筑企业符合相关政策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住建部门要将其纳入我市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优先安排房源;教育部门要落实随迁子女入学等人才支持政策;人社部门要在随迁配偶就业方面予以支持,原行政事业在编人员按照同层次同部门就近安排。

  市外大型施工总承包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并纳入我市统计库的,住建部门要依申请依法依规赋予其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在企业资质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推行容缺审批,压缩审批时限。

  二、支持企业资质升级

  已纳入我市统计库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三、鼓励企业增产创优

  已纳入我市统计库的建筑企业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且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年产值20亿元以上且年度地方财政贡献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年产值10亿元且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我市企业施工的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州杯”的奖励10万元。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鼓励本地企业参与本地项目建设,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在本地注册且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

  四、做强装配式建筑产业

  棚改安置房、2万㎡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10万㎡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由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予以明确。鼓励建设单位在装配式建筑项目公开招标或直接发包时,优先选择在新乡市有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基地的企业参与装配式建筑施工。

  五、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制定《新乡市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具体评价标准,在新乡市从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转换为相应分值运用于招投标评审,同时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建行规〔2021〕2号)规定,对依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依法限制其在我市参与招投标活动、项目建设和资质申报。住建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多方面开展建筑企业评审表彰活动,提高优良企业的信用评分。

  六、优化建筑企业经营环境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要求,对建筑企业和商砼企业进行科学精细管理,避免出现“一刀切”现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健康发展。建筑企业正常经营的,税务部门严禁对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双随机、一公开”计划以外的税务检查。

  七、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对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动产登记和交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企业,住建部门不予审批其新建项目施工手续。

  八、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推行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得强制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缴存办法,近三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本地企业,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储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现金或合规保函的形式缴纳,已用现金形式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用合规保函替换。

  九、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金融部门应建立银企常态化对接工作机制,通过召开融资洽谈会、发布融资需求等方式,为建筑企业提供精准化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对建筑类企业授信和贷款额度,开展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等为抵押和以应收账款、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质押的贷款业务。支持建筑企业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申请贷款。

  十、附则

  本意见涉及的奖补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一年内一个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励,或与新乡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有重复,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执行;不同类别奖励可享受重复奖励,企业享受的奖励总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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